10.16298/j.cnki.1004-3667.2016.06.07
大学治理的法治与自治之维——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之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通过下放高校审批权限,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厘清教育公益性与学校分类管理的关系,为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清除制度障碍;扩大学术委员会权限,规范高校学术权力行使;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优化学术环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需要根据不同的学校性质,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方式,实现学校的分类管理.高校需要进一步细化制度,明确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机构的关系、权限、议事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政放权、学校分类、学术委员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14ZDA018的研究成果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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