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81.2022.03.014
论劳动合同中止事由之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暴发导致大量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限制企业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则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但是,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缺乏统一立法,导致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不一,不可抗力规则作为私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与劳动法的价值理念相冲突,且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认定标准模糊、不可抗力条款的可约定性易被用人单位滥用,因此不宜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此外,不可抗力与劳动合同中止的制度功能不同,其作为中止事由有违公平原则,与既有劳动法规不符,鲜被司法实践认同.
新冠疫情、劳动合同中止、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条款
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7
202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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