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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81.2022.03.012

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分歧及规制优化

引用
在既往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民间互助会集资后引发倒会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相应的民间集资规范应有所调适,但目前针对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和规制依然存在诸多弊病.其中,几乎无差别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行为予以定性,特别是互助会不同成员的刑事责任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尤为突出.将积极退赃退赔所吸收大部分资金的行为人出罪、将不具备公众性特征的互助会集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评价等做法,有助于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行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刑事规制.

金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罪责刑相适应

D924.33;C916;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8

202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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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81

52-5023/D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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