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81.2012.03.030
网络侵权管辖在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下的运用
网络的诞生使得人类的联系突破了空间地域的局限,通过互联网将全球每个角落的人们紧紧地罩在了网中央,从此也为网络原发案件的大量滋生孕育了温床。大家在探讨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区别的同时,也不免出现了这样一种担忧——长久以来传统侵权管辖规则建立的威严是否同样能够威慑住这个新成员?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难以确定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传统的侵权管辖规则在侵权管辖中建立的巩固的家长地位,由于网络侵权的诞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针对此,本文拟通过国内外出现的新理论及实践中的做法,提出: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体系仍然能够容纳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在传统经过一定的修正之后,依然可以作用干网络侵权。
国际互联网、网络侵权、管辖权
D92(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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