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81.2012.03.029
行政诉讼中“和解协议”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构建的视角
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和解协议、性质、效力、救济
D925(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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