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31/j.cnki.zggyyx.2014.05.034
对建立有毒物质职业接触行动水平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卫生实践中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管理一直是在“有”和“无”的界定水平上.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以上管理办法对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缺乏具体界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规定了57种化学有害因素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对职业健康监护周期和检查指标的确定都做了全面规定,但对不确定的有害物质或者非强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害物质是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未作明确要求.虽然给出了根据劳动者接触有毒物质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其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有相应调整,但对接触有毒物质浓度不超标尤其是远远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情况下如何调整检查周期无相关规定.
行动水平、职业接触、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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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5(劳动卫生)
201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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