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研发的最优制度安排
本文在对校企合作研发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讨论了校企合作研发的基本模式及其制度特征的经济学含义,并重点分析了校企共同研发的最优制度安排问题.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的情况下,企业与大学共同研发的最优合约安排是由企业拥有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向大学提供一个固定支付加上与技术绩效挂钩的可变报酬(类似于版税);在弱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一种次优的可能安排是大学和企业模拟企业间合作研发时采用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但大学拥有收益权、而不具表决权的干股.本研究的政策含义是,在共同研究过程中,为有效地促进公共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争取必须配合其他的支付机制,如与研发产出挂钩的可变支付,以尽可能地激励大学的研发努力.
校企合作研发、共同研发、激励合约
F276.42(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ZD038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