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804.2020.05.006
论个人信息利益分享权的可行性与实现路径
个人信息数据在互联网时代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但信息来源主体却似乎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分享.分析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法律关系可以看出,用户通过明示或默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来换取互联网企业貌似"免费"的服务,商品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则转化为多边主体和间接付费的表现形式,仍应由法律规则予以保障.从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内容、共同创造理论以及商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应当承认自然人的信息利益分享权,其实现路径可以包括个人数据商业利用和开发带来的更便捷服务、个性化定制、用户体验提升等.通过法律保障个人的信息利益分享权可以使自然人享受数据产业发展带来的红利,也使公平原则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领域得到更好的贯彻.
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利益分享权、多边交易
D923(中国法律)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民法规则构建研究"19YJC820067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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