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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5804.2018.03.015

明代"番舶"征税考实

引用
明代初前期,政府实行禁海政策,对外国朝贡船采取不予抽分的原则;成化、弘治之后,政府开始尝试在市舶司体制下对外国朝贡船只的部分货物进行抽分.正德、嘉靖之后,随着西方"大航海时代"来临,朝廷率先允准在广东对往来海舶商船进行抽分征税.福建继广东之后,也在嘉靖年间对海舶商船进行非正式征税.隆庆、万历年间,朝廷在福建月港开设督饷馆,对海舶商船正式征税.浙江由于受倭寇袭扰,终明之世未能于制度上允准在此开市征税.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内外交困,海上贸易的税收利权为郑芝龙等海商集团控制,直至明朝灭亡.

明代、市舶司、番舶、抽分、征税

K248

2018-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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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5804

10-1136/C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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