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804.2017.04.012
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属于民法的核心范畴之一.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认可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认可公共利益得区分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秉承了这一民事法律传统.遵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主张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公共利益的讨论者,应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可以行使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的机关,应当慎重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动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或者否定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4ZDC017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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