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24.07.011
实施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新《公司法》创新性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致力于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维系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完善部分细节,包括承认股东会作出失权决议的效力,借鉴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避免股董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向失权股东提供配套的救济制度,失权通知应采通知到达生效模式,增设失权异议的新案由;明晰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注重股东权益的平衡,同时关注债权人对欠资股东请求权的行使.
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决议效力、利益平衡
D922.291.91;F830.91;F275
202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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