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24.07.006
中国式行政立法的合规机制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系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上位法立法、扩展和更新,是目前《反垄断法》所明确界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最高阶位立法.该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积极目标,并首次以立法方式清晰表述了公平竞争的法律内涵,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组成定位.同时,在机制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并采用县级以上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的自我审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监督审查相结合的模式,这种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属于针对积极目标的"公平竞争合规+审查机制"的制度设计,是经济法上的重大进步,也是迈向高标准统一大市场的基石.
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法、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平等竞争
D922.1;F830.2;D630.1
202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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