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8.10.020
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卷宗查档权理论——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卷宗信息公开为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常遇到采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申请卷宗阅览的案例,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已经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即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卷宗阅览权.但是行政程序结束后的卷宗查档申请能否采用同样的方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代替卷宗查档制度?本文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卷宗信息公开为例,从卷宗阅览权理论出发,建立卷宗查档权理论,并以此为基点,结合案例梳理了各种观点的理论脉络,指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职能错位.特别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司法化倾向,本文深入分析了其成因及产生的误区,并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信息公开、卷宗阅览、卷宗查档、普遍知情、混合立法
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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