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6.03.018
基于新广告法谈广告管辖问题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总结吸收了20年来我国广告市场监管的经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条文由49个扩充到75个,新增加了许多内容.如从广告内容、广告行为、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教育、医疗、住房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实行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管理;新增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设立了比例罚和定额罚相结合的罚款确定机制;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证、信用惩戒、任职限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行政处罚方式;增加了广告代言人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赋予工商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封扣押、责令暂停广告发布等一系列职权,新增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履行信用监管职责等规定等.巩固与加强了我国广告业发展的法制基础,强化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措施和力度,对于更好地促进广告业健康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广告法、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告业、义务和责任、询问调查、虚假广告、修订、信用惩戒、现场检查、市场秩序、市场监管、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监管职责、监测制度、法制基础、规范、繁荣发展
D9 ;D92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