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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645.2014.03.019

对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的研究思考

引用
实践中,在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职能时,消协组织往往依靠比较试验等方式获得相关的信息.在我国,尽管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已经20多年,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因素的局限,比较试验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切实开展科学有效的比较试验,对进一步提升消协组织的维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消、组织、试验工作、比较试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发挥、咨询服务、消费信息、科学有效、职能、效能、维权、体制、提升、实践、经费

V47;TN9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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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004-7645

11-2965/F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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