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3.10.004
“使用”对商标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影响——评2013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
一、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注册人、侵权认定、赔偿责任、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使用、侵权抗辩、同一种商品、使用范围、商标保护、侵权案件、类似商品、未使用、使用人、修订、贴合、实践、免责、附加、分歧
D92;DF5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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