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2.09.009
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与质量保证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工商机关或者消协组织在受理消费者申投诉过程中,遇到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质量申投诉,往往以销售者对于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不负有保修责任为由,告知消费者应当自费修理。
使用期限、质量保证责任、产品、商品质量、“三包”、工商机关、保修责任、消费者
F426.4(中国工业经济)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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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645.2012.09.009
使用期限、质量保证责任、产品、商品质量、“三包”、工商机关、保修责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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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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