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2.09.005
有限责任引入普通合伙的问题分析——以律师事务所为例
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非典型形式,是立法者为促进专业服务机构扩大规模的创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具有显著人合性,内部的质量控制与行为监督是经营的根本。有限责任制度的引入,在降低专业人士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对合伙内部他人行为保持职业审慎的动力,改变了合伙人行为的激励与约束平衡。因此,有必要对有限责任规则适用的范围加以合理、明确的限定,并通过其他配套规则加以平衡,从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
有限责任、适用范围、配套制度、激励与约束平衡
F271(企业经济)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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