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11.05.017
恢复性司法理念应用于工商行政执法之构想
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两农民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被告多次向法官忏悔,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愿意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弥补自己的过错。二审法院改判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在惠州市林业局指定的区域义务造林10亩。
恢复性司法理念、工商行政执法、应用、二审法院、有期徒刑、盗伐林木、生态建设、区域范围
F203.9(国民经济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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