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05.07.021
擅自使用与伪造、冒用的法律界定--兼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的衔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伪造、法律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品质量、质量标志、引人误解、市场交易、认证标志、企业名称、竞争手段、经营者、损害、产地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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