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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645.2003.10.017

从一例家具销售案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引用
@@ 一、案情: 2000年5月,上海JSJ家具有限公司租赁上海WB家具有限公司展销厅销售其生产的以"核桃楸木"为主要材料的家具.期间,其在商品标价签上主要用料栏写明的基材是"核桃木".2000年9月,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下简称虹口工商分局)在接到举报后开始对上海JSJ家具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立案调查.通过走访木材质量监督机构和家具质量监督机构,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调查,认真研究,虹口工商分局认为,上海JSJ家具有限公司在商品标价签上的标示,作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对上海JSJ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处罚款二万元和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处罚决定.

家具、销售行为、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监督机构、虹口、工商局、分局、木材质量、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违法行为、商品、立案调查、竞争行为、核桃、处罚决定、标价、租赁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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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004-7645

11-2965/F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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