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03.06.013
浅议现行《公司法》的缺陷与修改方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当时我国公司立法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着原则性较强、不容易操作和法律漏洞较多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99年12月25日对<公司法>作了修改,但仅仅是在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方面做了小"手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公司法>的缺陷仍然不少.随着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的提高,世界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彻底修改<公司法>.以笔者的管见,现行<公司法>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改:
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市场运行规则、一体化进程、人民共和国、公司监事会、世贸组织、世界贸易、立法实践、理论研究、解决问题、技术股份、国有独资、国际惯例、股票上市、法律漏洞、发行新股、手术、缺陷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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