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03.04.020
谈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
@@ 在2002年岁末,<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著名足球运动员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报道其涉嫌赌球的消息而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其名义权.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范对于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司法判决提出了一个司法概念:"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由此引申出一个商标审查的话题:公众人物姓名权利与忍受义务在商标审查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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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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