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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645.2003.04.020

谈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

引用
@@ 在2002年岁末,<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著名足球运动员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报道其涉嫌赌球的消息而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其名义权.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范对于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司法判决提出了一个司法概念:"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由此引申出一个商标审查的话题:公众人物姓名权利与忍受义务在商标审查中的体现.

公众人物、商标审查、忍受义务、足球运动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诉讼请求、司法判决、上海市、人物姓名、东方体育、报业集团、法概念、中国、消息、损害、权利、侵犯、媒体、监督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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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004-7645

11-2965/F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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