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02.06.027
对公司制改制中三种非法定出资方式的思考
@@ 我国的<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都明确规定,公司的出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即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就只有上述五种形式.如果投资者是一个产品有市场、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依据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当然不成问题.然而在当前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良好,组织比较完备,也有完整的配套生产能力,但可能因某种关键资源(如资金)的制约正陷入困境,迫切需要盘活存量资产,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公司制、改制、出资方式、中小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组织结构、五种形式、生产能力、经营管理、关键资源、产品结构、财务状况、投资者、公司法、出资者、资金、制约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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