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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24X.2022.05.022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义务之释明(下)

引用
(上接第4期P54) 三、特殊情形下卸船货物或仓储货物交付 1.货物处于海关监管 《海关法》第23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37条规定,处于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港口经营人

D922.294;D996.19;F550.72

2022-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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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

1006-124X

31-1232/U

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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