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124X.2019.03.020

将港口作业合同纳入海商法修改内容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一)

引用
一、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一港口大国,港口在航运物流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海运就必定有港口,但海运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相对完善的《海商法》来调整,港口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却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合同法》没有港口作业合同分则,而总则中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的一般性规定的针对性又较弱.《港口法》是行政法,虽然《港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但2016年5月份交通运输部发文废止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两规),虽然两规存在一些缺陷(譬如没有解决海上运输合同与港口作业合同的衔接问题,卸货港货物交付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完善),但尚能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两规被废止后,港口作业合同基本上无法可依了.港口作业的实质是改变货物的位移,具有运输合同的属性;货物装卸同时往往又伴随着货物的仓储和保管,又具有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属性;港口经营人根据作业委托人的委托接受和交付货物,又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因此港口作业合同是混合型合同,但这些合同分则又不适应港口作业的特点.由于调整港口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港口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济纠纷不断,这给港口经营人和海事审判带来极大的困扰.主要存在以下四大方面的问题.

2019-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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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

1006-124X

31-1232/U

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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