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24X.2009.10.006
浅谈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
@@ 编者按:本文对<中国港口>第6期所刊登的<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一文的基本观点和阐释表示赞同,但认为该文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仍停留在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上,未能结合和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二是没有结合当前一些港口经营人的具体做法加以论述,所以有些问题阐述得不够明晰.因此,侧重以上两个方面论述作者的观点以补缺.希望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阅之受到启发,以促进港口企业营理特别善生产经营管理的日臻完善.
港口经营人、最高人民法院、生产经营管理、新司法解释、货物留置权、中国港口、管理人员、观点、港口企业、成立要件、物权法、担保法、专家、问题、阐释
D92;D99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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