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24X.2005.06.004
交通部、发改委调整我国主要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并放开内贸装卸价格
@@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港口、船舶经营人和国内货主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对我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主要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2001年5月1日放开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价格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港口内贸装卸费给予放开,标志着我国水路运输价格管理取得了又一重大进展.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交通部、港口、内贸、收费、装卸、人民共和国、运输价格、水路运输、黑龙江、管理体制改革、船舶经营人、主管部门、沿海、枢纽作用、市场、社会主义、竞争能力、经济发展、价格管理、国内
F7(贸易经济)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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