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兼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0条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自2003年生效实施十年来,该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的主体以及保险额的界定等问题存在不少模糊和困惑的地方,对实践构成极大羁绊,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构架,因而对此制度有做检讨与反思的现实必要性。通过比较研究欧盟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区域及西方航空强国关于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分析并指出我国民用航空立法关于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以益于我国落实公约义务以及尽早修订和完善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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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
2012年度“全国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和2012年度“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杰出人才培育计划”资助;并系中国法学会2012年自选项目“国际航空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研究”CLS2012D2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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