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域外法律适用的新发展--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及其启示
反欺诈条款被誉为美国证券法体制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联邦法院经过四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涉外证券欺诈案件中建立起了一套以“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为核心的判例体系,用以确定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域外适用范围。然而,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作出的终审裁决却标志着这一判例体系的终结。最高法院不仅运用“反域外适用推定规则”纠正了四十多年来美国下级联邦法院所犯的逻辑错误,还创造了新的“交易标准”。但值得深思的是,莫里森案最终裁决公布后不到一天,美国议会便通过了《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对美国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以之为背景,本文探讨了莫里森案在美国学术界所引起的争议,并分析了该案对美国证券法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对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的新发展,最后结合最新的司法判例总结了该案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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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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