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无因管理之债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英美法系中为返还请求权法的内容之一。当今涉外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则构建日趋精细,通常以若干种法律适用方法构建系统性的规则体系,我国国际私法的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立法曾经有过断裂,目前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对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该条文填补了之前立法在涉外无因管理上无明文规定的空缺,在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上也体现了经过衡量的架构安排,展现了立法的进步,但该条还是存在立法条文牵强混乱、法律选择方法未竟全境等不足之处,期望将来能有进一步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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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D92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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