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性履行理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关系之再梳理--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都可溯源到法律关系本座说,但两者的发展道路却有所不同,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特征性履行理论的确定性相结合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缺失时合同法律适用的较佳选择,这种结合要么以特征性履行体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要么让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矫正功能。而我国《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悖离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之间的常态辩证关系,实乃一大缺憾。
特征性履行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关系、梳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关系本座说、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两大法系、矫正功能、辩证关系、展道路、灵活性、可溯源、当事人、用法、选择、体化、融合
D99;D92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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