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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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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音频直播、节目服务、互联网、许可项目、服务管理、许可证、组织活动、专有名称、服务业务、行政部门、文化活动、通知、体育赛事、社会团体、广播电台

TP3;G21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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