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体系构造
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回应一个自身的体系构造问题.通过对经典体系的完备性审查发现,经典体系在合乎理性之方式和结论的正确性议题上存在体系困境,以致其既无法满足体系的可靠性要求又无法满足体系的完全性要求.面对困境,摆脱它们的有效方式是重构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和体系性引人类案比照方法.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在区分逻辑和理性的形式与非形式的基础之上,被重构为以递归四段论为中心的非形式逻辑模式,从而取代单一的演绎三段论模式,并为此确立了一条体系原则P,以防止形式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不当介入.类案比照方法被定位为控制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一种相对独立且必要之方法,以维系结论的弱预测,并且在区分有规则案例和无规则案例的基础之上为其体系性引入确立了一条体系规则R1,以展示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续造方法和类案比照方法之间的体系位阶关联,进而与非形式逻辑模式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方法体系.
法律方法、经典体系、逻辑模式、类案比照、法律适用
D920.5;B81;TP311.131
202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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