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扬弃与超越
刑事诉讼主体面对认知偏差,需要将其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之内,但这超出了传统诉讼原理和哲学知识的解释范畴,需要认知科学的介入提供智识资源.刑事诉讼认知主体可以区分为"认知决策主体"与影响其认知决策的"认知提示主体"和"认知监控主体",但各主体可能存在交叉甚至在特定诉讼环节会出现角色互换的情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权利(力)与义务的界限模糊,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应当给予"自主性"与"可控性"特别关照,使其呈现二阶递进的关系,进而兼顾认知的自由与认知的控制.在"自主性"层面,需要确保刑事诉讼认知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通过"主体性"带动"自主性"的兑现,并在程序设计上体现内化的"自主性";在"可控性"层面,需要确保履行不同职能之刑事诉讼主体的认知决策过程不得简化、合并甚至混同,其认知决策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的程序提示和监控,并对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的认知决策进行充分说理.
刑事诉讼主体、认知主体、认知决策、自主性、可控性
D922.11;B0-0;TP31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73
2023-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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