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规制路径:以渎职犯罪为中心
如何合理界定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范围,是一个兼具总论和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对此,应当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点,采取"先收后放"的思路.根据自我答责原则,介入因素究竟是单纯的自然力还是第三人的自由行为对于远因溯责的认定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一旦第三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建立起一个专属而排他的答责空间,除非存在扩张注意义务的特别根据,否则即产生阻断远因溯责的效力.与此同时,为有效应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复杂风险,法律有必要适当拓宽注意义务的辐射范围.以渎职犯罪为分析素材,注意义务的扩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过失行为对第三人归责瑕疵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过失间接正犯.二是初始过失行为人对防止第三人犯罪负有保证人义务,由此成立过失不作为正犯.
过失犯、溯责禁止、自我答责、限制正犯概念、渎职犯罪
D924.1;F239;F713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21DTR014
2023-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8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