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研究
生前赠与在继承中的效力问题需要体系化及教义学解释.赠与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死亡,其继承人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其任意撤销权在附有负担的赠与、为履行自然债务而为的赠与等情形下应当受到限制.死因赠与应适用遗赠之单方行为的规则.在以赠与为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约定人(赠与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视为在行使其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当受赠人不知第三人利益合同之赠与的存在时,从我国民法关于赠与之合同定性出发,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并未成立赠与合同,如此,尽管我国采取"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立法模式,但仍然存在"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之返还问题.
生前赠与、继承、死因赠与、任意撤销权、遗赠
D923.6;G251;R-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1
2023-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22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