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展开
《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应被解释为一种定罚规定,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评价并不单单只发生在定罚阶段,还可以被二次评价至量罚之中,但它不宜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过失"认定上,需区分对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具体过失".对立法文本写明的"重大过失",宜采用与故意类似的判断规则,但仅在立法文本中以"过失"加以表述者,则需行政机关在"一般过失"与"具体过失"之间加以权衡.基于法的安定性与平等性等方面的考量,应借鉴刑法学上的行为人标准对行政处罚上的过失加以认定.从文义上看,主观过错条款中的"另有规定",存在"从宽解释"和"从严解释"两种面向,应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将之向从严方面延展,从而将我国行政处罚活动限定在责任主义框架之内.
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一般过失、具体过失、另有规定
D914;F830.4;H315.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3
2023-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