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公共性
法律解释是一个不断"去私人化"、重构法律文本公共性的过程.法律解释的公共性是一种符号、方法、价值意义上的公共性,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态呈现.为了寻求法律"原初"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理解中进行视域融合,通过对话与协商统合作者与读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对文本含义的重叠共识,在往返流转中无限逼近法律文本的原意.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与互依性关系,将自我塑造为具有关系理性的解释主体;同时,解释者应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以此探求文本的"原意".
法律解释、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对话与协商
B516.31;D920;G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7JZD031
2023-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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