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如何处置"真伪不明"
客观证明责任问题存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诉讼制度中,这一论断并不适合古代中国.宋代相关判例中,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清时存在着依道德规范来辅助事实判断的倾向.面对疑难案件,中国古代司法并不严格按形式逻辑思维得出最终结论,而往往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混同于最后的裁判之中.欲理解中西对事实疑难案件迥异的处置方式及各自内在逻辑,唯有将目光投射到更广阔的制度背景上.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底流是实证主义法学思潮,而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功能未分化的社会,法律的儒家化及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特点使中国古代处置事实疑难案件的方法与西方近代证明责任制度存在隔膜.证明责任制度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及特定法制模式与司法裁判模式下的产物.在证明责任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尤应注意其与现代司法理念及整体现代司法制度的协同发展.
证明责任、疑案处置、真伪不明、法律儒家化、法律实证主义
D916;G210;K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4
2022-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6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