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传统与现代化
当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以民事为代表的其他审判部门呈现出明显分立.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由来已久,从先秦发生刑民区分后,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逐渐走向分流;"重情"案件与"细故"案件在审判程序上截然两分,死刑复核成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核心职能.清末以来,近代中国移植了德日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机关的刑民审判体制走向合流;在清末"就地正法"制度与民国"惩治盗匪"特别立法下,死刑核准权先后部分"下放"给地方.1949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逐渐从"刑重民轻"走向"刑民并重";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与改革民事再审制度后,刑民案件数量先后膨胀;最近启动的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可能会加剧最高审判机关的刑民分立.未来司法改革应考虑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平衡,以及传统与现代的协调问题.
最高审判体制、刑民分流、刑民合流、死刑复核、传统与现代
D925.2;C912.81;F2
2022-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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