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的一般人格权
中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该款既系《宪法》第33条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转介条款,也是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条款和"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保护条款."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之间并无位阶差异,二者构成整体性教义,旨在保障社会交往背景下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尊重.第990条第2款中的"非典型人格法益"与同条第1款中"等权利"在发挥补充功能时存在位序差异,其类型化可进一步从自决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个方面予以展开.
民法典、一般人格权、非典型人格法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D923;K901.9;R7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05
2022-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23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