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行政协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根本违约、公共利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8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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