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4.015
超越"依法裁判"的清代司法
我国学界长久以来,不加区分地将清代司法裁判归属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类型.这种研究进路主要是从裁判所依据的"法源"入手,纠结于司法裁判到底或主要依据什么而展开,致使有关清代司法裁判的论说有意无意地沦为一种被动适用"大前提"的样态,无法切中要害.实际上,清代司法无论是"命盗重案",还是"州县自理案件",都从事实层面表现为一种对"依法裁判"模式的超越,堪称是一种"权宜裁判"类型.这种裁判类型不仅关注个案本身的特殊性和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而且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对于裁判决策的稳定性限制,因而,在"全球法律史"的视域下,构成了司法裁判的一种独特模式.由于"权宜裁判"在诸多方面仍能满足当下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理解和需要,所以至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仍具生命力.
清代司法裁判;命盗重案;州县自理案件;依法裁判;权宜裁判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AZD083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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