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4.006
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
以是否对行政法体系进行完全法典化为标准,行政法法典编纂进路可分为两种:完全法典化进路与程序主义进路.受20世纪以来行政法出现程序化和主观化发展趋势的影响,域外行政法法典编纂普遍采程序主义进路.程序主义进路强调回应行政法治实践需求,以行政活动遵循的一般性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法典的核心内容,对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仅部分实现法典化.法典名称是否采用行政程序法,并非这一进路的标志.基于以下因素考量,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宜采程序主义进路:更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这一法典编纂的根本目的、具备更充分的单行法基础、可增强行政法法典的体系性及突显行政法治基本精神、更有利于克服现代法典编纂面临的"常与变"困境.
行政法法典;法典编纂;程序主义进路;行政活动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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