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4.002
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我国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论构造
《民法典》首章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例,使我国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领域中形成了前有基本原则、后有概括条款的特色立法构造.特色立法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解释论.通过汲取比较法上的区分经验与理论资源,我们可以对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作出合理区分.《民法典》第7、8条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其后诸多包含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条文为概括条款.观念上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从相关概括条款之中整体类推产生的,而我国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制定法化了.概括条款是一种特殊的规则,是裁判依据;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充当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法官基于基本原则裁判时有提出规则的义务.基本原则虽非裁判依据,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及修正功能,仍具重要实践意义.
基本原则;概括条款;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裁判依据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7AFX019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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