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3.014
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在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又通过后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与抵销权等形成权,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及前诉判决遮断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问题.由于我国采诉讼标的识别的"旧实体法说",前诉关于原权利的请求权纠纷与后诉的形成权纠纷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无法以重复诉讼规则作为驳回后诉的依据,因此需要以判决的遮断效力阻断后诉请求与事实主张.一般而言,判决遮断效力对阻断形成权的后诉行使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特点,行使形成权的自由性须让步于国家裁判的公权性.在此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例外情形,以实现实质正义.对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所进行的综合考量,应平衡以下关系:生效判决遮断效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前诉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与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提出责任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等等.基于综合判断,撤销权、解除权原则上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而抵销权原则上不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
既判力;形成权;遮断效;失权;基准时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重复诉讼识别中的利益衡量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11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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