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3.004
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法典化是立法的一种高级形式,它具有将部门法律规范完备化与体系化的法治功能.由于未经法典化的编纂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备性与体系性明显不足,徒有法典之形式而无法典之内涵,直接引发了法外规范大规模膨胀与法律虚化的问题.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刑事司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构建完备而体系的规范集合,达致刑事诉讼法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化.就法典化的原则而言,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应当围绕正当程序原则、审判中心原则、诉讼效率原则展开.《刑事诉讼法》在框架上的弊病,集中在基于"分工负责"而产生的职能化立法思路方面,允宜以破除职能化为导向进行法典化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完备化;体系化;治理体系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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