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2.014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自然资源资产分级行使制度研究
承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期待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客体,已实现规范化和生态化的权利形态.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初始配置上,应当区分法律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和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行使两种不同的模式.在法律授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应当行使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并通过对包括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容量资源在内的九类自然资源资产客体与功能的合理划分,界定在不同类型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力边界,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在委托模式下,所有权的权能则应当被限制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之内.中央层面暂不适宜组建"自然资源国资委",地方层面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对于部分特殊自然资源资产,应该改由国家通过派出机构监管的方式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在收益分配上,需要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的类型特点、收益分配现状以及正负外部性影响设计专门的分配机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分级行使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用益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214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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