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2.010
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
所谓规范保护目的 ,是指立法者制定法规范时所欲实现的目的 ,其与法秩序目的 、法益、规范违反等属于不同层面的范畴.规范保护目的 理论可以成为法律解释及法域协调的理论模型.规范保护目的 的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具体目的 优于抽象目的 、主观目的 优于客观目的 的原则,例外情形下才可以承认抽象目的 、客观目的 的优先性.法域协调关系可以借助于上位法规范目的 这一中介加以实现.若具体法规范的保护目的 整体一致,则刑法原则上从属于民法、行政法;但在具体法规范对法律主体的保护或惩戒方向相反、前置法规范存在漏洞或者社会客观情势变更导致不利于实现共同的上位法规范目的 时,则刑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
规范保护目的;法域协调;刑法的相对从属性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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